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2-52350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26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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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汽油产品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车用乙醇汽油调组分油。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产品分类

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四个牌号。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22030  车用乙醇汽油调组分油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 (密度计法)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487  汽油辛烷值的测定(研究法)

GB/T 8019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 喷射蒸发法

GB/T 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GB/T 30519  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SH/T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NB/SH/T 0663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3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1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11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1.1 企业的成品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 

1.1.2 企业的成品罐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取4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2L,备用样品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产品名称以及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5.3.3 汽油取样时应避光。

5.3.4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

1  车用汽油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

GB 17930

GB/T 5487

2

胶质含量

GB/T 8019

3

硫含量

SH/T 0689

4

苯含量

SH/T 0713

SH/T 0693

5

芳烃含量

GB/T 30519

GB/T 11132

6

烯烃含量

GB/T 30519

GB/T 11132

7

氧含量

NB/SH/T 0663

8

甲醇含量

NB/SH/T 0663

9

锰含量

SH/T 0711

10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2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

GB 22030

GB/T 5487

2

胶质含量

GB/T 8019

3

硫含量

SH/T 0689

4

苯含量

SH/T 0713

SH/T 0693

5

芳烃含量

GB/T 30519

GB/T 11132

6

烯烃含量

GB/T 30519

GB/T 11132

7

氧含量

NB/SH/T 0663

8

甲醇含量

NB/SH/T 0663

9

锰含量

SH/T 0711

10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3  车用乙醇汽油(E10)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

GB 18351

GB/T 5487

2

胶质含量

GB/T 8019

3

硫含量

SH/T 0689

4

苯含量

SH/T 0713

SH/T 0693

5

芳烃含量

GB/T 30519

GB/T 11132

6

烯烃含量

GB/T 30519

GB/T 11132

7

氧含量

NB/SH/T 0663

8

甲醇含量

NB/SH/T 0663

9

锰含量

SH/T 0711

10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4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2.6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2.7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组织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