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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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6091XC/2022-52370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抽样
1.1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1.2 随机抽取2辆,1辆为检验样品,1辆为备用样品。
2 检验要求
电动自行车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车速限值 |
GB 17761 |
GB 3565 GB 17761 |
2 |
制动性能(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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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整车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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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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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速提示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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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淋水涉水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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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反射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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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照明和鸣号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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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气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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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充电器与蓄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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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把立管安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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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鞍管安全线 |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3565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