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3-52370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8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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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金属桶、塑料包装。本细则内容包括范围、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8

608.1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危险化学品包装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用于盛装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和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除外,也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25.1 包装容器 钢桶 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实验 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13252 包装容器 钢提桶

GB/T 17344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 18191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9160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企业如生产多种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和质量级别较高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

5.2.1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如果产品执行标准明示贮存期,则应抽取满足贮存期要求的产品。

5.2.2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见表2

2 各类产品的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验数量

备样数量

1

钢桶

闭口钢桶

18

9个

9个

全开口钢桶

12

6个

6个

2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闭口型

24

12

12

开口型

12

6个

6个

3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闭口型

24

12

12

开口型

12

6个

6个

4

钢提桶

18

9个

9个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6

3 钢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密试验c

GB/T 325.1

GB/T 17344

 

2

液压试验c

GB/T 325.1

 

3

跌落试验

GB/T 4857.5

 

4

堆码试验

GB/T 4857.3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闭口钢桶做此项检验;

4塑料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密试验c

GB 18191

GB/T 17344

 

2

液压试验c

GB 18191

 

3

跌落试验

GB/T 4857.5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闭口型做此项检验;

5塑料罐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密试验c

GB 19160

GB/T 17344

 

2

液压试验c

GB 19160

 

3

跌落试验

GB/T 4857.5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闭口型做此项检验;

6 钢提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密性能

GB/T 13252

GB/T 17344

 

2

耐液压型

GB/T 13252

 

3

耐跌落性

GB/T 4857.5

 

4

耐堆码性

GB/T 4857.3

 

5

提梁(环)强度

GB/T 13252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4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2.6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2.7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判定原则

经检验,除不参与判定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其余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组织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