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司法局
标题: 关于《桓台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2XA/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3 发布机构: 桓台县司法局

关于《桓台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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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 1、附件 2)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及时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三统一”工作具体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印发后按规定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三统一”相关工作。

(二)明确编号要求。县本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即桓台县县级为HTDR,桓台县镇级为HTT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部门代号(见附件1、附件2)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例如:桓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2019年第1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TDR-2019-0010001”;桓台县发改局制定的2019年第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TDR-2019-0030001”;桓台县索镇人民政府制定的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TTR-2019-0010001”。

(三)明确印发公布及有效期。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标记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及政策解读材料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 如“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四)明确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报告,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持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意见征求情况报告及证明、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报告、政策解读,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还应报送专家论证材料,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审议,不得签发。

三、明确部门职责权限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县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经审查认为备案文件存在问题的,将出具审查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县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