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水利局
标题: 桓台县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索引号: 11370321MB2865649L/2021-51683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2 发布机构: 桓台县水利局

桓台县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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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河湖各类违法行为,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河湖长制考核的河湖违法行为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河湖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镇河长制办公室和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河湖违法的对象、地点、方式等基本情况,提倡报送照片、影像等证据

第五条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举报受理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六条   同一河湖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破坏堤防取土,从事工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活动的;

       (二)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

       (三)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的;

(四)排污单位向河湖直排或偷排污水、污染物的

(五)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1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

(六)围垦湖泊、填埋河道、侵占库容的;

)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

)大面积(连片面积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

)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投诉河管理员工作中从事影响正常巡查开展的活动,履职不到位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给予投诉人100元的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核准后发放。

第十条 违法行为或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并按程序查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  举报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河长制办公室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  领取奖金时,实名举报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凭密码领取,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 奖励资金从河湖长制考核节余资金中列支

         第十 被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相关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进行限期综合整改,考核标准按照《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知悉,已进入有关程序正在处理的或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的。

    第十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线索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扰乱河湖管理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举报受理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十八  举报通信地址:桓台县槐荫路344号,桓台县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56400

举报电话:8225110

传真:8214123;电子邮箱:hthzzbgs@163.com  

十九  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镇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桓台县河湖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