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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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65649L/2024-54880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8-06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水利局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41号)、《淄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2024年防汛抗旱责任制的通知》(淄汛旱[2024]15号)、《桓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桓汛旱字〔2024〕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桓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桓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由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共同组成,设在县应急局。为便于组织开展工作,在县水利局、县应急局机关,可以挂桓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牌子。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可以县防办名义开展工作。县防指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由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县防指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落实县防指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落实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做好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和技术支撑等工作。
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交警大队、武警桓台中队、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太平洋保险桓台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职责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成员单位分工履职。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和县防指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多部门工作时,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协调驻淄部队支援县域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武装部完善抢险救灾机制,修订方案预案,组织实施训练演练和抢险救灾。组织全县民兵做好巡逻巡查和信息搜集等工作,协调部队完成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和物资以及其他任务。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县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负责汛期单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参与汛期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单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根据需要,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发布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红色预警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监督系统内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产能储备和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镇(街道)、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建筑企业做好县内建筑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行业领域内大型地下商城及大型商超地下车库的防汛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按照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生活物资调拨和供应。负责指导所属行业防汛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 级旅游景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领导系统内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做好县内地震监测,及时向县防指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防汛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依托融媒矩阵,利用新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全媒体媒介,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按县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旱情,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队参加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县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加强降雨天气城区道路管控疏导;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疏导,协助做好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武警桓台中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太平洋保险桓台分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2.1.3 县防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安排部署全县防汛备汛工作并督促落实。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组织、指挥、协调做好险情防范应对处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2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建立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指挥机构,明确机构人员分工,落实责任,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辖区村(居)建立防汛抗旱工作组,组织修编人员转移避险方案、组建抢险队伍和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保障措施等各项防汛抗旱准备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准备工作
3.1 组织准备
各级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县防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教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电力、消防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预(方)案。其他防指成员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简便易操作防汛抗旱方案。以上预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要根据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突出位置、产业等特点,修订具备科学性和易操作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辖区内的村(居)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传播、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安置、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要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应当组织必要的抢险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应急、教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需编制人员转移方案,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内需要转移的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预警责任人、人员转移安置责任人和转移避险安置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培训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综合执法、气象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防办应协助上级防指和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不断完善相关防汛抗旱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普及,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等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普及,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县内各级行政首长和县防指成员单位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培训。各镇(街道)加强对村(居)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部门预警
1. 暴雨预警
县气象局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镇(街道)村(居)、相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做好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各项准备,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骨干河道及县级河道出现涨水时,县水利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水利局应发布洪水预警,并组织、指挥相关镇(街道)做好防御准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 台风预警
县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镇(街道)村(居)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4. 干旱预警
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县防指预警
1. 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①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小清河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其个别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③预计骨干河道、县级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2)预警范围
全县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县防办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授权人签发。
(4)预警行动
防汛关键期或遇重要天气过程,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企业及时传播有关预警信息。综合执法、商务、发改、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道)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公安、交警等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当发布暴雨预警或洪水预警时,预警区做好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各项准备,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授权人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重要湖泊、骨干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2. 抗旱预警
县防办根据干旱预警,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由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授权人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共桓台县委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授权人签发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城区产生较大影响。
(2)骨干河道水位产生预警,且降雨持续、水位无下降趋势;或县级河道发生险情。
(3)小清河水位或流量预测将影响我县骨干河道行洪。
(4)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洪涝威胁。
(5)县域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我县受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8—9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市防指启动四级响应时,根据我县汛情、旱情变化趋势,视情启动相应响应。
5.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或授权人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行业出险除险情况并及时报县防指。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指挥、协调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电力、通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交警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用水等工作。
(8)根据抢险需要和镇(街道)请求,县防指加强组织协调,调拨防汛抢险物资,提供技术支撑。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城区产生较重影响或严重威胁。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县级河道发生重大险情发生漫溢决口。
(3)小清河水情持续影响全县河道行洪,且影响我县防汛,可能需要启用分洪道缓解行洪压力。
(4)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洪涝威胁。
(5)县域发生中度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我县受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市防指启动三级响应时,根据我县汛情、旱情变化趋势,视情启动相应响应。
5.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根据水情变化,做好申请启用小清河分洪道进行分洪的准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行业出险除险情况并及时报县防指。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执法组织指导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电力、通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交警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用水等工作。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用水、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做好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准备,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9)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县防指要求作出安排部署,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准备或组织人员转移安置,预置抢险物资和队伍,组织开展抢险处置工作。
(10)根据(险情)需要和镇(街道)请求,县防指加强组织协调,调拨防汛抢险物资,提供技术支撑,视情申请市防指在专家力量和物资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援。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县级河道发生(大面积)漫溢决口。
(2)小清河桓台段多处堤防、险工、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
(3)县域发生特大以下洪涝灾害。
(4)县城区发生大面积超过30厘米内涝积水。
(5)县域发生严重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我县受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市防指启动二级响应时,根据我县汛情、旱情变化趋势,视情启动相应响应。
5.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双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确定是否进入“战时”状态,并将会商结果和先期工作部署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若县委、县政府宣布进入“战时”状态,则镇(街道)、各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平战衔接指挥体系的意见》(桓防救灾〔2022〕2号)规定执行,否则,迅速展开以下响应行动。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应急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统一发布灾情。
(6)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部门、桓台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7)发展改革部门调度部署各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干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通信企业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主动与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对接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防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县防指要求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工作;视情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相关镇(街道)、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紧盯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多条骨干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并发生大面积决口,造成特大洪涝灾害。
(2)小清河桓台段多处堤防、险工、涵闸发生重特大险情。
(3)县域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县域发生特大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受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 14 级以上)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市防指启动一级响应时,根据我县汛情、旱情变化趋势,视情启动相应响应。
5.6.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双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确定进入“战时”状态,并将会商结果和先期工作部署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宣布进入“战时”状态。县防指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全县迅即转入“战时”工作机制。
(2)县委、县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县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以县级领导为组长的综合协调组、工程调度与技术支撑组、应急救援组、综合保障组、卫生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控组、灾后建设和政策落实组和督导检查组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工作专班,相关县直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专班组长,各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按照公布的职责开展工作。镇(街道)成立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镇(街道)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县防办加强值班值守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上传下达、汇总统计、协调对接及其他相关工作。
(4)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时,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旱情,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在县抗旱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5)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或县抗旱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向县防指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确保部门、行业的人员、财产安全。
(6)县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7)县指挥部或县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8)申请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各主管部门主动与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对接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台风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相关镇(街道)、综合执法和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紧盯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相关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镇(街道)政府(街道办)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或抗旱救灾指挥部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骨干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授权人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抢险队伍保障
(1)镇(街道)和重点防汛部门(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或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必要的抢险队伍,并报县防指备案。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村(居)抢险队伍,并进行备案。应急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
(2)需要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办按照县防指统一部署安排调拨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
县防指组织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镇(街道)、村(居)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和通行通畅。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县应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街道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小清河、东猪龙河、孝妇河、乌河、胜利河、杏花河、西猪龙河、涝淄河、预备河。
县级河道:人字河、乌河东分洪河、乌河西分洪河、新区防洪河、大寨沟及接长、崔姚排沟、跃进河、引清总干渠、引黄总干渠、引黄北干渠、引黄南干渠。
10.1.3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 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 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县城主城区。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桓政办字〔202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