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商务局
标题: 桓台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MB2863395X/2021-52216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13 发布机构: 桓台县商务局

桓台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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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由设区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对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2.【部委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商务部第23号令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由设区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2.【部委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商务部第23号令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六)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由设区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信息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由设区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