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统计局
标题: 桓台县统计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29D/2020-50271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07 发布机构: 桓台县统计局

桓台县统计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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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统计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1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行政
处罚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条款中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随机
抽查
2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行政
处罚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条款中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随机
抽查
3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行政
处罚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条款中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随机
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