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统计局
标题: 统计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29D/2013-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3-01-22 发布机构: 桓台县统计局

统计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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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我局紧密结合县政府要求和全县统计工作实际,成立了工作小组,认真制定了政府信息工作机制和有关制度,全面落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时限为:201211日至20121231日。

一、概述

    2012年,我局认真贯彻《条例》精神,以打造实力桓台、建设幸福城乡为目标,不断完善公开制度,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设立以桓台县统计信息网为主的信息公布平台,新设立“24小时统计服务电话,随时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类统计咨询服务,累计投资11万元购置了投影仪、手提电脑、网络适配器等硬件设施,在全市率先建立了县级统计网络服务器,实现了县统计局与镇统计所的网络专线连接和数据交流共享,在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县政府要求,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确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要汇编了16项统计局的工作制度,制定完善了《分镇统计数据定期交流发布制度》等6项信息公开制度,并在具体工作中遵照执行。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对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主要通过互联网网站予以发布,在网上公布了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信息公开的方式、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各类信息,并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公布内容涉及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及统计工作动态、统计经济信息、人口普查工作动态等。

    我局积极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接待、受理当面咨询和电话咨询要求了解的政府信息。建立了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交流联审机制,成立了部门统计数据交流联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确定每月1日为工业、批零贸易和投资数据联审日,县统计局、经信局和财贸局等部门领导及各镇统计所长参会,共同交流分析判断当月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9日为GDP基础数据联审日,统计、发改、财贸、财政、交通、税务等12个部门参会,共同研讨各产业经济发展趋势及GDP基础数据情况,互通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对于社会各界要求了解的统计信息资料,只要是不违反《保密法》规定,我们总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去搜集、整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提供。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前来咨询、了解统计信息资料,我们总是热情接待,礼貌迎送,免费提供各类统计信息,尽量满足他们的需要,让他们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同时,在免费赠阅《统计月报》、《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拓宽信息服务领域,从6月份起建立实施了《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和《分镇统计数据定期交流发布制度》,每月及时通过信函向各镇领导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及对比分析情况,为各镇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决策提供了积极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本报告年度共收到公众关于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112条,其中同意公开的81条,部分公开15条,其他情况16条。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为最大限度服务社会公众,服务桓台经济发展,县统计局决定免收此类信息咨询费用,对社会各界免费提供各类统计信息。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无此类情况发生。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县统计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因种种条件所限,其功能还比较单一。表现在一是各项制度不健全;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和丰富;三是栏目设置内容归纳不够规范等。

   根据存在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二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使公开内容更加全面和丰富;三是积极配合县政府信息中心,认真搞好栏目的内容使其更加规范和适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注意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开内容和公开目录及增设公开栏目,使政府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满足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为打造实力桓台、建设幸福城乡提供更好的服务。

 

                                     

 

 

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