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田庄镇人民政府
标题: 田庄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206C/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4 发布机构: 桓台县田庄镇人民政府

田庄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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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和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机关、镇直各单位、各村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称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分管领导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三)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