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田庄镇人民政府
标题: 田庄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206C/2021-51766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01 发布机构: 桓台县田庄镇人民政府

田庄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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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镇党政办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填写《田庄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可以到田庄镇党政办领取或者从桓台县政府网站(http://www.huantai.gov.cn/)上下载。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镇党政办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通过网上受理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桓台县政府网站(http://www.huantai.gov.cn/)上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发送,网络系统接收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信息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信息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单位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镇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能够确定具体办理机构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当面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信息公开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将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信息公开单位予以更正。若信息公开单位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适度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由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信息公开单位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