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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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62421Q/2021-53363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鲁文旅产〔2021〕5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79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和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是指依托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域及实体空间。
二、创建要求
(一)四至范围明确。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0.1平方公里。拟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的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拟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申报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相关量化指标可参考《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试行)》(附件2)。
(三)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四)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五)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市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辖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对象填写《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附件1),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此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名额,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不占所在市推荐名额)。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地推荐名单,组织进行合规性审查、专家审查评议、个别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公布、挂牌命名。
(二)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结果,依据专家审查评议和个别实地考察情况,择优确定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荐名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组织修改并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后,统一报文化和旅游部。拟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由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为申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对列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荐名单但未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复审的,保留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命名。
四、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对应级别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要对照创建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集聚区的初审、推荐工作,要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集聚区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主体是集聚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认真做好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于7月23日寄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
附件:1.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2.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试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申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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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四至) |
(包括区域四至范围及占地面积或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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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型(单选) |
£街区 £文体商旅综合体 £旅游景区 £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 £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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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可为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审核拟推荐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申报主体必须为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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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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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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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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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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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 |
(申报对象的实际运营机构。如无,可不填)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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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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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集聚文化和旅游业态情况(请对照本通知中创建要求及附件《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试行)》对应项目填写,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条件、夜间文旅产品和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涉及定量指标需提供相关数据,1000字以内,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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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公共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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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品牌知名度(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知名度、示范性与影响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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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市场秩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秩序情况、组织管理与保障机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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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情况 |
附件2
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术语和定义、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必备条件、综合条件以及评定程序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的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夜间文旅消费
发生在每日18点至次日6点,以影视、演艺、会展、休闲、观赏、游览、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健身、康养、培训等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满足人们夜间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康养健身、教育培训等方面需求的消费形式。
2.2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依托夜间特色文化和旅游项目及景观环境,持续组织开展夜间文旅消费活动,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夜间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街区及实体空间。
3 必备条件
3.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持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
3.2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0.1平方公里。
3.3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4有明确的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
3.5经营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4 综合条件
4.1资源条件与基础设施
4.1.1集聚区环境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者文明卫生。
4.1.2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文化主题鲜明,旅游要素齐全。
4.1.3具有与夜间文旅消费高度匹配的人文或自然景观,景观设计与营造方式专业、节能、环保。
4.1.4空间布局合理,交通及停车系统完善,进出安全便捷,引导标识清晰、准确。
4.1.5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所需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应急安防、环卫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
4.2 夜间文旅产品与服务
4.2.1经营业态类型丰富,促进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4.2.2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40%。
4.2.3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270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70%。
4.2.4夜间营业的文化类商户或开展的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文化类商户或娱乐项目总数40%。
4.2.5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占较大比重。
4.3组织管理与保障机制
4.3.1制定完整可行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并实施到位。
4.3.2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4.3.3市场管理规范,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3.4集聚区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可查。
4.3.5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
4.4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4.1积极承接并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很好成效。
4.4.2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4.3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
4.4.4集聚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且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不低于集聚区总营业收入30%。
4.4.5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
4.5示范性与影响力
4.5.1为繁荣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
4.5.2 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4.5.3对周边区域其他产业发展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明显辐射带动作用。
4.5.4 在运营模式、政策保障、服务举措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
4.5.5 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或相关行业荣誉称号。
5 评定程序与管理
5.1评定程序
5.1.1评定对象为集聚区,申报单位为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
5.1.2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5.1.3各地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5.1.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评价表(见附录A)、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综合条件评分表(见附录B)对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考察、评定,形成最终评定意见,并确定“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开发布,并统一授牌。
5.1.5被评定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单位,标牌须置于集聚区入口醒目处,便于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标明。
5.2评定管理
5.2.1评定的“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按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三年内在每年3月底前,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材料。
5.2.2 三年期满后,集聚区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复核材料,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资格。
5.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1)出现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错误;
(2)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不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人文及自然景观损坏,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重大产品及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5)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6)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7)运营或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作或基本不提供服务;
(8)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年度总结材料及相关复合材料。
附录A: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评价表
序 |
评价指标 |
评价指标说明 |
是 |
否 |
1 |
合法合规和政治导向(4.1) |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持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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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域范围(4.2) |
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0.1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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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域融合(4.3) |
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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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营或管理机构(4.4) |
有明确的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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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和环保(4.5) |
经营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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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是否达到山东省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 |
注:在每行“是”“否”两列中选择其中一列用“∨”标注,每行必填。1-5项指标均为“是”,则综合评价为“是”;1-5项有1或1项以上为“否”,则综合评价为“否”。
附录B: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综合条件评分表
序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说明 |
分值 (1000分) |
评分 |
1 |
资源条件与基础设施(5.1) |
环境卫生(5.1.1) |
集聚区环境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文明卫生的,为21-30分;集聚区环境基本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基本保持文明卫生的,为11-20分;集聚区环境不佳,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有不文明行为、卫生较差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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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旅资源(5.1.2) |
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文化主题鲜明,旅游要素齐全的,为21-30分;具有文化主题,旅游要素基本齐全的,为11-20分;缺少当地特色和文化主题,旅游要素不全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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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景观营造(5.1.3) |
具有与夜间文旅消费高度匹配的人文和自然景观,景观设计与营造方式专业、节能、环保的,为21-30分;有一定效果的夜间景观设计与营造的;为11-20分;缺少夜间景观设计,景观营造方式不佳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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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空间布局 (5.1.4) |
空间布局合理,交通系统完善,进出安全便捷,引导标识清晰、准确的,为21-30分;有空间布局设计,交通系统基本符合条件,有引导标识的,为11-20分;空间布局不合理,交通状况不佳,缺少引导标识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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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配套服务 (5.1.5) |
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所需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应急安防、环卫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为21-30分;能够提供基本配套设施,但配套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的,为11-20分;配套服务体系有明显缺陷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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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夜间文旅 产品与服务 (5.2) |
业态类型 (5.2.1) |
经营业态类型丰富,促进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为31-50分;经营业态丰富度有待提高的,为11-30分;经营业态单一的,为0-1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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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给数量 (5.2.2) |
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4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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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时间 (5.2.3) |
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270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7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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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夜间消费(5.2.4) |
夜间营业的文化类商户或开展的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文化类商户或娱乐项目总数4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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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当地特色 (5.2.5) |
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占集聚区总产品及服务中5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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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管理与保障机制 (5.3) |
发展规划 (5.3.1) |
制定完整可行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并实施到位的,为21-30分;有集聚区发展规划,但尚需完善或实施不完全到位的,为11-20分;没有集聚区发展规划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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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营管理 (5.3.2) |
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为21-30分;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基本合理,运作基本正常的,为11-20分;运营或管理机构不稳定,不能正常运作,服务水平较低或基本不提供服务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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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场管理 (5.3.3) |
市场管理规范,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21-30分;能够执行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11-20分;基本不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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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统计监测 (5.3.4) |
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可查的,为21-30分;开展过统计监测工作,但统计数据不完整或的,为11-20分;从未或很少开展统计监测工作,缺少有效数据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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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策扶持 (5.3.5) |
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的,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21-30分;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但成效不明显的,为11-20分;集聚区所在地市没有夜间文旅消费相关政策的,为0-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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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5.4) |
文化宣传 (5.4.1) |
积极承接并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很好成效的,为31-40分;承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一定效果的,为11-29分;从未或很少承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任务的,为0-10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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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服务(5.4.2) |
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为31-40分;能够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有一定群众参与度的,为11-30分;从未或极少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为0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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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消费贡献 (5.4.3) |
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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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营业收入 (5.4.4) |
集聚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且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不低于集聚区总营业收入3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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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就业贡献 (5.4.5) |
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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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示范性与 影响力 (5.5) |
示范效应 (5.5.1) |
为繁荣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的,为31-40分;为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贡献,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的,为11-30分;对当地夜经济贡献一般,落后于行业发展的,为0-10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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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品牌效应 (5.5.2) |
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为31-40分;在当地具有知名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为11-30分;在当地知名度较低的,为0-10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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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辐射作用 (5.5.3) |
集聚区对周边区域其他产业发展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明显辐射带动作用的,为31-50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为11-30分;对所在区域经济缺少拉动作用的,为0-1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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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创新成效 (5.5.4) |
集聚区在运营模式、政策保障、服务举措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31-50分;有一定的创新做法,开展相应工作并取得一定效果的,为11-30分;未专门开展推动集聚区创新相关工作的,为0-1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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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荣誉情况 (5.5.5) |
集聚区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行业荣誉称号,每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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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分 |
注:1-25项指标按评分标准在规定分值内取值,合计总分为1-25项指标评分相加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