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处理案件及罚款情况
索引号: 11370321MB2862421Q/2023-54063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机构: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处理案件及罚款情况

发布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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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开2023121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救济渠道
1 (桓)文综终字〔2023〕1719号 山东博汇集团(年产150万吨项目)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山东博汇集团(年产150万吨项目)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山东省文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整 2023年1月11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桓)文综罚字〔2023〕1720号 山东博汇集团(年产14万吨文化纸项目)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山东博汇集团(年产14万吨文化纸项目)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山东省文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整 2023年1月11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桓)文综终字〔2023〕0593号 桓台县城区海莉书店(孟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桓台县城区海莉书店(孟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盗版的非法出版物6册;3.处人民币一千元(1000)整的罚款 2023年6月20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桓)文综终字〔2023〕0682号 桓台县唐山镇快乐书屋(张秀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桓台县唐山镇快乐书屋(张秀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盗版的非法出版物8册;3.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罚款 2023年8月1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桓)文综罚字〔2023〕0713号 桓台县城区爱云综合商店(杨爱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桓台县城区爱云综合商店(杨爱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盗版的出版物46册;3.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罚款 2023年8月16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桓)文综终字〔2023〕1074号 桓台县城区镇北印刷厂(魏庆荣)没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桓台县城区镇北印刷厂(魏庆荣)没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8月28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桓)文综终字〔2023〕1067号 淄博凯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淄博凯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8月30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桓)文综终字〔2023〕1131号 淄博奇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淄博奇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2.没收非法财物黄金堡电子游戏机1台;3.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罚款 2023年9月20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桓)文综终字〔2023〕1149号 桓台县致青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桓台县致青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9月22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桓)文综终字〔2023〕1150号 桓台金沙滩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桓台金沙滩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9月22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桓)文综终字〔2023〕1432号 桓台星光本光文化交流工作室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桓台星光本光文化交流工作室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10月23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桓)文综终字〔2023〕1531号 桓台县果里镇人间天使歌厅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桓台县果里镇人间天使歌厅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10月31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桓)文综罚字〔2023〕1563号 桓台县易通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桓台县易通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3.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罚款 2023年11月21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桓)文综罚告字〔2023〕1675号 桓台县锦上添花歌舞娱乐俱乐部娱乐场所未建立营业日志 桓台县锦上添花歌舞娱乐俱乐部娱乐场所未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2023年11月29日 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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