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桓台县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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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桓台县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信息

发布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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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逐步规范医院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确保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透明度,达到降低医院采购成本,保障物资质量,实现医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经医院研究,结合妇保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桓台县妇幼保健院物资采购招标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执行。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执行委员会

1. 负责物资采购招标全过程公平公正监督工作;

2. 负责对相关材料监督审核、签字的工作。

第二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

1. 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3. 负责整理上报物资采购招标结果的工作;

4. 负责通知中标方的工作。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1. 负责发布招标信息的工作;

2. 负责整理    投标商信息汇总表》报委员会主任审核

3. 负责收集、保管投标方标书的工作;

4. 负责通知投标方物资采购招标会议时间的工作;

5. 负责通知委员会成员按时参加物资采购招标会的工作;

6. 负责积极完成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记录员

1. 负责准备物资采购招标会会议材料并于会前发放至参会人员的工作;

2. 负责请供应商签到的工作;

3. 负责引导物资采购招标会会议进程的工作;

4. 负责物资采购招标会会议影像资料留存的工作;

5. 负责记录物资采购招标会《会议记录》的工作;

6. 负责整理招标资料报委员会主任审核的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1. 负责按时参加物资采购招标会的工作;

2. 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的工作;

3. 负责积极配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开展招标相关工作;

4. 负责积极完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采购中心

1. 负责积极配合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开展招标工作;

2. 负责中标产品采购的工作;

3. 负责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

1. 负责积极配合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2. 负责参加所申购物资(药品、设备等)招标的工作;

3. 负责参与所申购物资(药品、设备等)验收的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一条  成立物资采购招标审批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勇

副组长:周克水、于敬春、李冰

第二条  成立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

主  任: 刘英杰

副主任: 李冰、 魏光森、董浩、张莹

委   员: 许阳、赵序龙、于潇、孙科甲、赵鹏、赵立花、刘春梅、魏继梅、

刘晓芹、田秋璐、黄树旺、沈威海、杨敏、魏明、张珍、王翠、吴玉考、张

志、宋炳莹、李洁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

1. 物资:指成批量(大于10件)采购且单价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

2. 药品:指新药;

3. 设备:指设备单价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包括办公、医用等);

4. 外包服务:如医院食堂、超市、物业、生日蛋糕等外包业务;

5. 其他有利于医院发展且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情况。

第四条  参加招标人员安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机抽取)

1. 所有参加招标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2.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少于2人参加;

3. 委员会委员参会人数不少于3人;

4.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会人数不少于1人;

第五条  招标会议流程

(一)发布招标(议标)信息

第1步: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在收到招标任务后,经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副主任(以下简称“委员会副主任”)到申请科室了解具体情况。

第2步: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对外公布招标内容,并根据招标信息反馈情况,确定招标信息发布对象;

第3步:审核后,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正式通知投标商进行投标。

(二)投标(议标)

第1步:根据招标时间及供应商名单,确定招标时间及地点

第2步:供应商介绍产品品牌、功能、相关参数及报价;

第3步:参会人员根据综合情况与供应商进行议价;

第4步:招标委员会根据产品品牌、功能、价格等综合情况,确定中标产品及供应商;

第5步:招标结果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后,转交采购科进行采购。

(三)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结果,采购中心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相关奖惩

 

第一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

1. 若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暗箱操作,一经发现对招标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罚款500元/次;对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罚款500元/次,撤销其委员会主任职务,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若在招标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一经发现对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罚款1000元/次,撤销其委员会主任职务,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1. 若私自拆看投标人标书,一经发现对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罚款500元/次,对招标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当事人罚款500元/次,并撤销其委员会主任职务,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若因通知相关参会人员不及时,导致招标会无法正常召开,扣委员会主任当月闭合式绩效考核成绩5分/次;扣委员会副主任当月闭合式绩效考核成绩10分/次。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记录员

1. 若招标会议资料整理不齐全,或记录不真实详尽,扣记录员当月闭合式绩效考核成绩5分/次;

2. 若引导招标会议流程混乱,扣记录员当月闭合式绩效考核成绩5分/次;

3. 若记录员在核算投标商评价分数时,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对记录员罚款500元/次,撤销其记录员职务,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1. 若委员会委员利用职务向投标人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利,一经发现对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罚款500元/次,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撤销其委员会委员职务,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若不服从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管理,在通知参会后,无故不按时参加委员会招标会议3次以上者,撤销其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全院通报。

第五条  采购中心

1. 要严格按照招标或议价结果进行采购,若擅自改变采购内容,对采购中心主任罚款500元/次;并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 采购过程中要公开透明,若私自收受供应商贿赂,一经查实对采购中心主任罚款500元/次;并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

1. 若不配合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工作,扣科室负责人当月闭合式绩效考核成绩5分/次;

2. 若无特殊原因,科室内招标委员会成员需参加招标会的,科室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招标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若故意阻挠扣科室负责人当月闭合式绩效考核成绩5分/次;

3. 申购科室负责人若私下收受供应商贿赂,干预招标工作的,一经查实对科室主任罚款1000元/次。并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补充。

第二条  本办法可根据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的实际情况变动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