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慢性病病人处方剂量建议的答复
县人大十八届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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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主办单位: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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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魏静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慢性病病人处方剂量》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15日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八十条规定:“乙方应为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使用门诊慢性病专用大病历,完整记录就诊时间、病情变化、诊治经过、诊疗处方,留存购药处方和辅助检查资料,严格执行医保三个目录及门诊慢性病病种药品适用范围,一次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日量,确需超量带药的,乙方应在参保人门诊慢性病专用大病历上记录开药量和药品使用期限,并注明理由,在此期间不得开药。”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日常就医购药。同时,我们将积极与医保部门协调,争取为广大市民看病就医提供更多方便。

 

 

 

2019年6月20日

 

 

 

 

 

 

 

 

 

承办人:赵  健                  联系电话:8218609


关于增加慢性病病人处方剂量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