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设常驻校医的建议的答复
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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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于文冰
主办单位: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答复时间: 2020-08-11
  •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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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配设常驻校医”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根据《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要求:“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以上,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独立,学生人数按照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人数不足600的,可以配备专兼职校医,专职校医是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的护士。”

根据以上规定,各学校在医务室符合要求后,可向县行政事务审批局提出设置申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校医执业情况日常监督和业务培训。

 

 

2020年8月11日    

 

 

 

 

 

承办人:赵健                    联系电话:821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