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索引号: 11370321MB28217263/2023-54228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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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县级主管

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公安机关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医师资格认定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3.【部门规章】《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五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公安机关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

1.【法律】《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3.【部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医师定期考核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1.【法律】《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2.【法律】《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3.【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4.【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1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身份证)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3.【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2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证书

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

 

2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证书

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审批(首次开展活动的初审)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2.【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六)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

 

2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证书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2.【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六)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

 

2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证书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2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证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卫生健康部门

 

2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3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学历证明(毕业证)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3.【文件】《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直接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主检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3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学历证明(毕业证)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2.【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3.【部门规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本人毕业证书。”

教育部门

 

3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学历证明(毕业证)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教育部门

 

4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1.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5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医学诊断证明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2.【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5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医学诊断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医疗机构

 

6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母 婴 保健 技 术服 务 执业 许 可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7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7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法人证明

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审批(首次开展活动的初审)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2.【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等

 

8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部门

 

9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行医资格证明(行医执照)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1.【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

 

10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注 册 登记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