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0353/2020-50633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3 发布机构: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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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324746T

住所: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全县生产安全提供监督保障。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实施依法监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对未经批准从事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办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举办单位: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国华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7.5万元

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质:无

事业单位章程:

 

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全县生产安全提供监督保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实施依法监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对未经批准从事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办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下设6个职能科(队 ):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三中队、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2020年10月27日经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桓台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