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桓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桓安委发〔20195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35    

 

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预防工作的超前性和针对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镇、街道或县直部门单位发出警示告知书。

(一)辖区或监管领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二)辖区或监管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辖区或监管领域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五)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六)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经督办后仍落实不到位或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警示告知书,抄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被警示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内容(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 受到警示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警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附件

样式一

 

 

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桓安警示〔20××〕×号

 

                                                          

 

×××××:

根据《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规定,你镇××××××××××,现予以警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桓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抄送:×××,×××。

样式二

 

 

 

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桓安警示〔20××〕×号

 

                                                          

 

×××××:

根据《桓台县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规定,你镇××××××

××××,现予以警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桓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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