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0353/2022-52348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25 发布机构: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25
  • 字号:
  • |
  • 打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台账、检测记录情况。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4.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5.与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协调管理情况。
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2.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
5.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6.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7.液氨使用安全情况。
8.涉爆粉尘管理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2.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
3.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4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政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2.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
5.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1.经营许可证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5.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
3.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2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2.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3.管道检测、维护情况。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三十条。
3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4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1.危化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2.危化品登记证书载明情况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配备使用情况。
4.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情况5.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5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6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及成效。 事故发生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事故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事故发生后1年内检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7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情况。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8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3.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9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情况 已经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