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0353/2018-5119655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机构: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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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724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淄安办发〔201852号),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对各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鲁安发〔201724号、淄安办发〔201852号文件情况、“学规、懂规、践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学规、懂规、践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掌握情况进行抽考。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从201810月中旬开始,到201811月中旬结束。

(一)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照专项检查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各镇(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针对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逐项整改,并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认真总结,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县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大快严”集中行动,对各镇(街道)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学规、懂规、践规”活动相结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切实推进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严格要求,注重检查实效。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严格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认真细致、高度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认真整改,强化绩效考核。专项检查结束后,各镇(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全员安全培训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切实保障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镇(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11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牛静静,联系电话:8220832,邮箱:htxzhk@163.com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检查重点

                           

 桓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15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检查重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大纲等有关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8.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危险物品装卸作业等十二项重点作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是否按照鲁安发〔201724号文要求,严格培训、演练和考核。

9.每名员工是否充分了解本岗位风险点的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10.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学规、懂规、践规”活动,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11.用人单位是否落实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做好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重点检查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是否依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能否保证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能否保证12学时。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否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培训,如实、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领取考核合格证。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是否依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能否保证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能否保证12学时。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是否存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五、其他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情况。矿山井下、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后重新上岗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是否及时参加上岗前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是否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

4.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是否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5.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员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7.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