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响应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暂行)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0353/2020-20009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18 发布机构: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响应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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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响应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预警响应信息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进行研判、预测的警示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响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发布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分类

第五条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省、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高温、沙尘暴等蓝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的气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和县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预警、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

第六条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一般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一级和红色为最高级别。其中,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预警等级为三级,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包括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警报、警示信息及风险提示信息等。

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警示信息是指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居民或途经人员容易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及可能造成较大范围道路拥堵、封闭等警示信息。

安全生产风险提示信息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或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研判、编写的风险提示信息。

第三章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对象分为特定人群、特定区域和社会公众。特定人群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分管行业和领域的中央和省驻桓企业、局机关科室(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负责人,并报送县委值班室、县委办公室信息科、县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局。特定区域是指灾害事故可能影响或危害的区域。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主要有县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县应急局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移动通信运营商公益发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客户端、应急广播等发布渠道。

第十条 三级或黄色及以下级别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县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向特定人群发布;通过县应急局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二级或橙色(森林火险四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一般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客户端等进行广泛发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根据情况确定范围,分别通过县应急局政务新媒体和移动通信运营商短信和广播、电视滚动播放方式,向事故发生地或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小区广播功能、漫游短信功能向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途经人群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预警解除(升级)信息通过原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向灾害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途经人群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相关指挥机构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应急指挥科牵头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分工协作的预警协调联动机制, 实现预警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

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考虑灾害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严格落实会商研判制度和主要负责领导签发制度。

第十四条 县气象局或该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科按照信息报告流程,经带班领导审定后直接转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应急指挥科负责与县气象局沟通联络, 及时接收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相关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县应急局领导的统一部署, 组织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县应急指挥管理平台相关功能或移动通信运营商实施预警信息发布。提供相关专家队伍、有关技术运维公司做好运行维护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在县应急局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救灾科负责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信息,确定发布范围,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应急指挥科统筹发布。

第十八条 防火科负责组织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确定发布范围,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 由应急指挥科统筹发布。

第十九条 防汛科负责组织协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防汛抗旱预警信息,确定发布范围,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应急指挥科统筹发布。

第二十条 地震科负责组织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地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确定发布范围,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应急指挥科统筹发布。

第二十一条 危化科负责组织协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确定发布范围,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危化科向监管企业、单位发布,由应急指挥科向各镇发布。

第二十二条 基础科负责组织协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确定发布范围,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基础科向监管企业、单位发布,由应急指挥科向各镇发布。

第二十三条 县局其他科室、单位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预警响应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相关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启动与终止应急响应信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