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桓台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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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580353/2020-51792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
为建立和规范征用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从事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桓台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桓台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办法(试行)》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桓台县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
桓台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征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从事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县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除外)。县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受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指派,以及我县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办法所称救援物资,是指应对灾害事故征用所急需的生活必需品、能源燃料、工程材料、器材设备、通信设施、车间仓库、生产场地、民防工程、运载工具等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本办法所称县内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启动县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或根据县领导要求,由县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等有关县指挥部以及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补偿对象主要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县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指令参加县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县内应急救援队伍、县内应急救援物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应急救援补偿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予以保障,对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给予必要补偿。
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补偿,由征用单位或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承担。市里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由发生灾害事故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给予补偿,县级财政统筹县以上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须持征用单位下达的《关于立即赶赴 XXX 参加抢险救援的通知》(见附件一),情况紧急,可以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发《通知》。到达受援地后,须填写由征用单位授权的部门、单位提供的《到达指定地点确认单》(见附件二),《救援任务日清单》(见附件三)和《救援费用确认单》(见附件四)。
征用单位需要征用物资的,应当开具征用凭证(见附件五)。因情况紧急,无法当场开具征用凭证的,征用单位可先实施征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征用凭证载明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物资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单位名称、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被征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征用单位交付被征用的物资,并按照需要,配备必要的操作、保障等人员,接受征用单位的统一管理和调遣。征用单位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物资的使用情况,并将可返还的物资交付被征用单位。
征用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企业开展被征用物资的调用、调配等工作。协议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以及被征用物资费用支付等事宜。
第五条 救援队伍补偿费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以及其他费用。
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救援物资征用补偿费主要包括:因征用发生的实际损失和费用,以征用凭证确定的征用范围计算。补偿费用参照我市队伍救援补偿费用标准,给予被征用单位补偿;征用物资发生毁损,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由征用单位填写《救援物资征用确认单》(见附件六)。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事项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征用补偿范围。
第六条 为保障抢险救援急需,由征用部门、单位临时确定购置的救援装备器材,在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征用部门、单位负责回收并妥善储备。因损毁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经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后,按照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购置前可通过电话、信息、微信等方式征得同意,救援结束后15日内补交书面材料。不属于紧急采购情况的,按照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被征用单位应当在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15日内,向征用部门、单位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附件原件和补偿金额测算表)及其它支撑资料(须由经办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征用部门、单位在接到补偿申请30日内,组织第三方进行费用评估、确定补偿费用金额,并向支付部门、单位提供书面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方案,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附件的复印件。各支付部门、单位要在救援任务结束后90日内向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被征用单位支付补偿费,并将支付情况通报征用部门、单位。需要县级财政统筹县以上资金予以补助的,由县应急局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核实后的县级补偿方案报县财政局。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被征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为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综合评价和后续征用的依据。征用部门、单位,被授权的部门、单位和被救援单位、个人,对装备(车辆)数量、工作时间、计费、补偿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征用公益性救援组织和个人及其应急救援物资,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县应急局进一步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应急救援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县应急局负责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立即赴XXX参加抢险救援的通知
队伍(单位):
根据 抢险救灾需要,请你单位立即组织 名人员,携带 等设备 台/套,调集车辆 台,其中 车辆 台, 车辆 台......,于 月 日 时前到达受援地 ,联系人 ,电话 。
指挥部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队伍(单位)到达指定地点确认单
队伍/单位),已于 月 日 时到达 受援地 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携带 等设备共
台/套,调集车辆 台,其中 车辆 台, 车辆 台......。
应急救援力量确认人: ,单位: ,电话 。
授权部门、单位确认人: ,单位: ,电话 。
授权部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队伍(单位)抢险救援任务日清单
队伍(单位),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在受援地完成抢险救援任务时出动人数: 人,累计 小时,出动救援装备(车辆)器材 小时。主要从事的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力量确认人: ,单位: ,电话 。
授权部门、单位确认人: ,单位: ,电话 。
授权部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队伍(单位)救援费用确认单
在 抢险救援中, 队伍(单位)发生费用 元。其中:
一、人工费 元。其中,保险费 元,医疗费 元,交通费 元(其他费用),车辆加油费 元。须提供发票复印件。
二、救援装备(车辆)器材租赁费用 元(不含救援装备器材维护费)。
三、不可预见费(须提供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四、救援装备器材购置费 元(附救援装备器材购置发票复印件)。
应急力量确认人: ,单位: ,电话
授权部门、单位确认人: ,单位: ,电话
授权部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凭证
依据:
事由:
物资名称:
数量:
征用单位: ,经办人: ,电话
被征用单位: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6
救援物资补偿费用确认单
在 抢险救援中,征用救援物资发生费用 元(须提供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单位:
应急物资确认人: ,电话
单位:
授权部门、单位确认人: ,电话
授权部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