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10XX/2020-20189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18 发布机构: 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发布日期: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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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依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37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指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人才分配。其中,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我市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各区县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本辖区内区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指人才公寓所在区县,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分配。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分配。分配程序为:

(一)登记。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选房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审查结果和选房人员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

(五)选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综合排序等方式组织选房,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摇号或排序遵循“人才层次高端优先”的原则,摇号或综合排序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配租(售)确认书》。

(六) 签约。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房源有剩余的,可以向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具体申请程序、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单位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型人才公寓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第二十八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因特殊情况仍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人才公寓咨询电话:桓台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822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