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桓台县住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10XX/2024-52188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机构: 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桓台县住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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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场所、电话

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桓台县兴桓路800号

联系方式:0533-8210279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监督方式及电话

监督方式: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法规科

电话:0533-6278311

四、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机关:桓台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桓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桓台县兴桓路777号

联系电话:0533-6270026

 

行政诉讼机关:桓台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建设街3018号

联系电话:0533-234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