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70321F49086705L/2021-197194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3 发布机构: 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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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313078D

住所: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全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为公园城市管理提供服务保障。承担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市政、环卫、园林和公园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环境卫生保洁、相关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专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工作;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荆向波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692.02

举办单位: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资质:无

事业单位章程:

 

                                                              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92.02万元。

第七条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公园城市管理提供服务保障。承担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市政、环卫、园林和公园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环境卫生保洁、相关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专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工作;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服务机关运行的能力,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或公益服务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服务理念是为全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有4条支持保障事项,有0条综合执法事项,有0条经营服务事项,有4条公益服务事项,其中直接服务4条;依申请服务0条,列明了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公益服务事项形成服务保障类型的公益服务事项清单,通过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8213203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全面履行领导责任,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职责任务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深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党组织工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改革事项、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和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不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八条  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推进落实。健全党组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各自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主要决策权限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重大事项。

(三)加强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并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发挥单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领导单位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决策程序是: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或各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再由执法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办公室将议题交党组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列席人员。党组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组扩大会议。

(三)党组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党组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组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党组会议由执法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党组成员或相关科室。执法局办公室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党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由7人组成,其中党组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党组织负责人有6人,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党组书记主要权责为:

1.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组的决议、完成党组各项任务负主要责任;

2.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组织贯彻党组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3.遵照党组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确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

4.努力加强班子建设,自觉维护和加强班子团结,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要求,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好干部队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不断总结党的建设、模范机关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作风;

7.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8.加强廉政建设,发挥本单位纪委作用,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

9.检查和指导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

10.加强调查研究,改进领导班子工作作风,组织班子成员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11.依照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完成其他工作。

党务工作机构为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是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岗位设置、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协助党组(党委)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干部的调整和管理工作,承办干部出国(境)政审;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负责人为副主任2人,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权责为:

1.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组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4.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党组决议、决定。

2.按照决策机构制定的工作分工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某方面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完成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党章党规等有关规定,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纪律委员根据支委会工作安排,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科、环卫科、园林科、市政科、污水处理科、公园科6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性内设机构为综合科,业务性内设机构为环卫科、园林科、市政科、污水处理科、公园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职责履行、运行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按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优化科学民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协调运转。

 

第二节 监督机构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为县纪委派驻三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桓台县公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完善大会运行机制,保障职工的参与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置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收入为财政拨款,不实行独立核算,实行分账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账务、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年度财务报告;

(六)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531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