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br/>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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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F49086705L/2020-201744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十项)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条款内容 | 不罚事项适用情形 | 处罚结果 |
1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罚 |
2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罚 |
3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十一)项 | 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罚 |
4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十二)项 | 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罚 |
5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 | 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不罚 |
6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 (二)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不罚 |
7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设置人未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不罚 |
8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一)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容貌的; (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不罚 |
9 |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 | 不罚 |
10 |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使用、移动、迁建、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 | 不罚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九项)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条款内容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处罚结果 |
1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2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不按规定设置、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3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4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5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七)款 | 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6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 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7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九)项 | 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8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十)项 | 在城区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
9 |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