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3934/2023-53441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3 发布机构: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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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测绘资质巡查

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桓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湿地公园建设是否总体规划要求;湿地公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湿地公园等问题

 

 

县域内湿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3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经营性公墓“批少建多”等非法占地行为

 

 

县域内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4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县域内实施的复垦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5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

 

 

县域内耕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6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县域内风景名胜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7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漏建相应公共设施、车库等检查工作

 

 

县域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依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