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到期以后不能抵押的建议的答复
市人大十五届六次会议
(转市人大代表建议)无编号
建议人: 田立忠
主办单位: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1-03-1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田立忠代表: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发言时提出的关于“土地到期以后不能抵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5月5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以淄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续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办理方式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申请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拟办理续期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通知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续期手续。续期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不动产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下一步,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保障。  

最后,恳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0日

 

 

 

 

承办人:胡春莲           联系电话:8210221

土地到期以后不能抵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