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丽丽、荆树军因保管不善,将08-1008507、桓国用(2007)第S7097-2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耿丽丽、荆树军
2024年11月4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