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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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583934/2024-53960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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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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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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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书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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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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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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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书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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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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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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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书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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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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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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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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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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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
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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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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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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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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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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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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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划拨土地)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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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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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耕地的财政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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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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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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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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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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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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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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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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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法律】《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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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法律】《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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