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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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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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 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明确牵头部门为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配合部门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 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 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启动程序:

1.由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牵头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 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环境噪声污染监管边界清单事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 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明确牵头部门为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配合部门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 公安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 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督促企业落实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 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 连续作业的,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许可审批,相关施工 单位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城市建成区产生社会生活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同时牵头负责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在城 区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4.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 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噪声环境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 建筑工地、布政工程、道路施工、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四条 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启动程序:

1.由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牵头负责,对桓台县城区噪 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环境噪声管理职责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 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 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 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边界清单事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 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 推进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明确牵 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配合部门为县交警大队、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 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职 责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 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县交警大队: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确定渣土车运输路线和时间,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所有施工工地扬 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5.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对除城市道路以外 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 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 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6.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城乡建筑垃圾、建筑渣 土和城区及周边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理监管工作,具体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渣土消纳存放场所确定管理;负责对城乡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洒扫保洁,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负责城市裸露土地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启动程序:

1.由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牵头负责,对机动车排气、 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 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 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 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 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重污染天气应急边界清单事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 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明确牵头部门为市 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配合部门为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 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 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 检查,确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的贯彻落实; 对工作不到位或违反通知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造成恶劣影响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发展改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 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工作;参与 督促各镇(街道)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 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牵头编制重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 控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督促各镇(街道)落实应采 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 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 作,责令施工工地停工;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 绿化、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督导检查除道路 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强制性 污染减排措施情况;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的施工现场内以 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完成县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 实施方案;负责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审查机动车限行方 案,配合查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路面货物抛洒等违法行为; 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的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 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 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水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 方案;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 导检查监管范围的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 办的其他事项。

8.县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 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以柴油为燃料的农用机械等应急响 应措施落实;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 项。

9.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禁止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枯 枝落叶等行为以及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的督导落实;负责 城区主要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督查渣土车禁行限行方案 落实;负责监督和落实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完成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生态环境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 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情况;配合督导各镇(街道)落实企业停产、限产等应急响应措施;配合督导各镇(街道)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 施方案;负责提供有关气象预报预警的服务,联合市生态环 境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依据有关规定联合提出预 警建议;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清扫和湿式 保洁;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县交警大队: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 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全县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车辆限 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岀行顺利;制定高排放车辆禁行限行 方案,并督查落实;负责依法查处改装改型、无牌无证、冒 黑烟、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遗洒飘散载运物 和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 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启动程序:

1.由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牵头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 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 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 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要加强工 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 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应加强督促指 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 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 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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