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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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5913J/2021-519390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一、工作思路
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根据我县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辖区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抽查主体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大气科、水与土壤科、固废与化学品科、督察办、信访科、许可科、法规科、技术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执法大队等内设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内设机构职能进行职责分工,并确定牵头机构,上述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可联合或独立组织随机抽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抽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划分,将辖区内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方式
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结合山东省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与上级部门联网,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日常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它途径掌据的线索,确定抽查区域,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综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五)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其中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确定;县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根据本县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季度不低于1:10。
3.其它特殊监管对象: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
三、工作制度
(一)污染源信息管理制度
要充分利用现有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更新、审核。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固定编码,重点污染源建立“一企一档”,逐级进行分类审核。并明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全程留痕制度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山东省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摇号,确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在山东省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进行记录或者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并根据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三)依法查处制度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廉政保密制度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遵守省厅“五项禁令”,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执法联动制度
开展抽查工作时,要组织大气科、水与土壤科、固废与化学品科、督察办、信访科、许可科、法规科、技术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执法大队等内设机构进行联动执法,对被随机抽查单位同步开展执法和监测。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密切合作,开展随机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定期报告制度
要按照季度、年度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汇报和认真总结,安排专人负责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应于季度、年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保障措施
县局结合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加强对本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稽查,定期对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本工作指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