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标题: 关于《桓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5913J/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关于《桓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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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方案。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保护区域和重要河流(湖泊)沿线。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以桓台县第一水源地(周家)、桓台县第二水源地(逯家)的34眼开采井为圆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和新城水库内坝顶22.6米以下的区域;其中,11号开采井北至果里大道,15号、16号开采井北至寿济路,17号开采井南至黄河路,29号开采井南至寿济路、东至连村路,30号开采井南至寿济路。面积共2.67平方公里。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新城水库的引黄输水明渠自入库口上溯2100米至耿焦路两侧渠口范围内区域。面积0.16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3)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保护区域和重要河流(湖泊)沿线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济南至引黄济青明渠段工程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红莲湖(大寨沟)、引黄总干渠、引黄南干渠、引黄北干渠、预备河、西猪龙河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50米区域。面积共6.99平方公里。

2.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马踏湖风景名胜区。

马踏湖风景名胜区由少海、鱼龙湾、湖心岛3个景区和一处中心水面组成,四至范围:东至夏庄村中心路,西至猪龙河,南至荆夏路,北至预备河。面积15.34平方公里。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区域。面积29平方公里。

(2)城镇建成区区域,包括索镇、唐山镇、田庄镇、新城镇、马桥镇、荆家镇、起凤镇、果里镇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面积30.4平方公里。具体如下:

索镇:范围包含在县城建成区区域。

唐山镇:东至唐华路,西至兴唐路,南至大寨沟,北至园区中心路;面积4平方公里。

田庄镇:东至仇王村东界,西至仇王村西界,南至仇王村南界,北至仇王村北界。面积0.068平方公里。

新城镇:东至西猪龙河,西至张田路,南至大寨沟,北至定向路;面积2.508平方公里;

马桥镇:东至张田路,西至工业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五庄生活区;面积4.82平方公里。

荆家镇:东至荆四村东侧道路沿线,西至荆三村居住区孝妇河沿线,南至荆四村居住区南外侧沿线,北至荆一、荆二、荆四村居住区北外侧沿线;面积0.8平方公里。

起凤镇:东至第三小区,南至交警队南路,西至官庄沟,北至镇府北路;面积0.41平方公里。

果里镇:东至803省道,西至西五路,南至县界,北至果里镇界;面积17.8平方公里。

4.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包括:205国道、寿济路、张田路、滨博高速、济青高铁。面积11.8平方公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桓台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总数58个,其中饮用水水源井34眼、水库1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1个、河流7条、风景名胜区1个、县城建成区1个、城镇建成区8个、主要交通道路5条。总计面积96.36平方公里。

(二)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要求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即: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