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划定桓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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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5913J/2019-183060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淄政发〔2018〕2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发展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划定。
一、起草背景
2017年6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同时按照《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桓政发〔2018〕15号)要求,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需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划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全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II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是划定了“禁燃区”。全县“禁燃区”面积为26.6平方公里,包括城区街道全域和索镇、唐山镇、果里镇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西至唐华路、北至王徐路、东至顺河路、南至海河路。
三是提出了管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规定,明确了六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