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标题: 关于《桓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5913J/2025-552065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关于《桓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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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有以下五类: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保护区域。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桓台县第一水源地(周家)、桓台县第二水源地(逯家)的水源井(34眼),34眼开采井为圆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其中,11号开采井北至果里大道;15号、16号开采井北至寿济路;17号开采井南至黄河路;29号开采井南至寿济路,东至连村路;30号开采井南至寿济路。新城水库内坝顶 22.6 米以下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新城水库的引黄输水明渠自入库口上溯 2100 米至耿焦路两侧渠口范围内区域。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依据:《关于印发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淄环发〔201946)对我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划定。

2、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济南至引黄济青明渠段工程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红莲湖(大寨沟)、引黄总干渠、引黄南干渠、引黄北干渠、预备河、西猪龙河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50米区域。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马踏湖风景名胜区

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千佛山等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鲁政发[1995]6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马踏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01]150号)

3、马踏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县城建成区域。(2)镇政府所在地,包括索镇街道、唐山镇、田庄镇、新城镇、马桥镇、荆家镇、起凤镇、果里镇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淄政字[2006]31号)

3、各镇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

(四)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包括:205国道、寿济路、张田路、滨博高速、济青高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桓台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总数57个,其中饮用水水源井34眼、水库1处、河流7条、风景名胜区1个、县城建成区1个、镇政府所在地8处、主要交通道路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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