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标题: 2025年5月1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865913J/2025-55174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4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2025年5月1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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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海鸣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再生塑料造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514日-20255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533-8227076

子邮箱: htxhbjxkk@zb.shandong.cn

通讯地址:桓台县便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564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20万吨再生塑料造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东风路77号,山东海鸣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山东海鸣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东风路77号,山东海鸣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规划占地19990m2,主要建设内容:①新建破碎车间,内设破碎线4条;②新建水洗区,内设水洗线2条;③新建混料间,内设混料设备20台;④新建造粒间,内设置挤出生产线32条,注塑机4台;⑤新建原料区及成品区等仓储工程;⑥配套新建设计处理能力10m3/h的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以外购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已经进行分拣脱标清洗分类处理的废塑料为主要原料,通过干法破碎、水洗、风干、色选、分装暂存、投料、混料进料、熔融挤出、冷却、风干、切粒、注塑、测试包装等主要生产加工工序,年产20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总投资199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

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11-370321-89-01-471776)。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一)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1-16号挤出生产线产生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甲苯、二甲苯,由“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水过滤+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17-32号挤出生产线及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甲苯、二甲苯,分别由“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水过滤+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要求, VOCs、苯、甲苯、二甲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通过采用封闭车间、加盖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制浓度要求,厂界VOCs满足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要求。

(二)项目清洗废水、水过滤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环节,不能回用的排入淄博麦王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挤出工序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三)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废过滤网收集后外售;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尘、测试件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处置单位处理;捕集废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均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清洗沉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严防噪声扰民。

(五)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六)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证排污。

(七)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经查实须立即停产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