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和“实施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65913J/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和“实施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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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十七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370116001092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1.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

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2

学历和学位证明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毕业院校

1.需提供学历和学位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2.管理机构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3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需提供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4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需提供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5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需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6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设计单位

需提供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7

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需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8

监测报告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

370116001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二)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监测单位

1.需提供监测报告(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2. 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9

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

需提供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0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监测单位

需提供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1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需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2

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需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3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部门

需提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4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

需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交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5

身份证明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37011600109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公安部门

1.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6

培训证明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联系人:李萌,电话:8186209

 

17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3700000116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需提供: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申请表,包括施工单位拟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纸质,原件1份);施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备案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纸质,复印件1份)连续施工公示材料;附近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公示证明至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联系人:张泽。电话:8180578。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http://zbhtzwfw.sd.gov.cn/ht/public/index

 

 

 

桓台县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十七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370116001092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2

学历和学位证明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毕业院校

 

3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6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设计单位

 

7

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8

监测报告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

370116001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二)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监测单位

 

9

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

 

10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监测单位

 

11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

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3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部门

 

14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

 

15

身份证明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37011600109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公安部门

 

16

培训证明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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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3700000116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