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作者:窦学慧 发布日期:2008-4-14 8:30:00 来源:
近日,消费者李某在一家金店购买首饰时,金店的营业员说李某看过的一副价值577元的金耳环不见了,营业员怀疑是李某偷窃了金耳环,李某对此拒不承认。营业员在征得金店负责人同意后,对李某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进行了搜查,未搜到丢失的金耳环。事后李某觉得自己受到了人格侮辱,遂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金店的行为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金店向李某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赔偿。 评析: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应享有受尊重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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