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影楼免费提供婚纱相册的底片
作者: 发布日期:2008-5-11 20:40:00 来源:
王小姐日前在某婚纱影楼拍摄了一组价值5000元的数码婚纱艺术照,根据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影楼按约定交付了60张照片的底片及2本相册。但王小姐认为其委托影楼制作相册,所以影楼应当把相册的底片一并拷贝到光碟中给她。影楼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商品,相册的底片属于影楼,不能无偿提供。王小姐认为不合理,其《摄影预约单》属于霸王条款,为此拨打了12315热线。 该案存在两方面的争议:第一,相册“底片”的著作权属于谁,王小姐是否有权利要求免费归还相册“底片”?第二,《摄影预约单》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以案释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看,相册“底片”的著作权应归属影楼。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里所指的作品包括了以摄影作品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作品。因此,如果消费者和影楼之间事先没有约定的,影楼拥有相册“底片”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了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所以,如果王小姐要求影楼提供相册“底片”,影楼有权利要求王小姐支付对应的报酬。 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影楼并没有存在违约行为。 王小姐和影楼之间是承揽合同的关系,王小姐是定作人,影楼是承揽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小姐和影楼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上明确约定了王小姐交付5000元的定作费,影楼则为其提供60张照片的底片及2本相册。影楼交付了照片底片和相册后即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的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上看,本案中《摄影预约单》的内容并不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条文中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霸王条款”。本案中的《摄影预约单》虽然是影楼已经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还需要从其内容上进行判断,显然,《摄影预约单》并没有包含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没有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因此不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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