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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作者:  发布日期:2008-5-19 14:22:00  来源:

 

桓办通知[2008]58

 

 

各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 0 0851 9日至2 1日为全国哀悼日。根据上级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5l 9日至2 1日期间,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二、51 9日下午22 8分起,全县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集体默哀。

    三、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到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四、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有条件的要停下就地默哀,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默哀。

    五、接此通知后,务必将有关要求立即落实到机关、学校、企事业、村居等所有基层单位。

 

 

中共桓台县委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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