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作者: 发布日期:2008-5-19 14:22:00 来源:
桓办通知[2008]58号 通 知 各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 0 08年5月1 9日至2 1日为全国哀悼日。根据上级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5月l 9日至2 1日期间,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二、5月1 9日下午2时2 8分起,全县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集体默哀。 三、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到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四、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有条件的要停下就地默哀,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默哀。 五、接此通知后,务必将有关要求立即落实到机关、学校、企事业、村居等所有基层单位。 中共桓台县委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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