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不能乱收折旧费
作者:王书娥 发布日期:2008-5-26 8:31:00 来源:
近日,消费者孙女士遇到一件窝心事,一年前她在一家小商店花1280元购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还不能正常工作,孙女士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却说:“没有这种型号的机器了,只能退货。折旧费按天算,每天扣折旧费0.5%。”孙女士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是2100元,还得倒找商店900元钱。 案例点评:国家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三包规定中对各类商品的折旧费都有明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由此可见,上述商家的做法显然欠妥,理所当然受到消协的批评。 在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换货时谨防商家利用消费者不了解法律法规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乱收折旧费时,应理直气壮地拒交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且消费者特别要记住让经营者在原购货发票背面签署换货日期并加盖公章。因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给予换货的,其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7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者退货。据此,如果商家不提供换货记录,则消费者的这一权益就无法落到实处。
|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本站检索 |
| 桓台县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124号 电话:0533-8188650 鲁ICP备05016818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