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缔废旧塑料加工等土小排污企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
(一)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废旧塑料清洗、造粒和其它非法土小排污企业;(二)没有完善治污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企业;(三)没有完善治污设施,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的企业。
二、凡属于取缔范围的废旧塑料加工及其它非法土小排污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全部生产设施。逾期未拆除的企业,县政府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并从重给予处罚。
三、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环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环保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8180142、8188079)。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