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政办发〔2008〕66号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利用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淄政
办发[2008]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古
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对于
展示我县历史风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把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作为事关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
游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具
体措施,促进我县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深入开展。
二、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全面做好我县古建筑文
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历时5
年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加强和改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
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认真做好我县古建筑文
物资源的普查工作。要通过普查摸清我县古建筑的保存和分布情
况,为科学制定全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供详尽的资料和依据。
对普查出的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要根据其文物价值,报请政府公
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三、编制规划,明确保护利用目标。要在对我县文物资源、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尽快组织编制《桓
台县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明确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思
想、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把古建筑的保护利用作为全县经济社
会发展和文化大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力争我县古建筑的保护
利用工作在“十一五”期间走在全省、全市的前列。有关镇也要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各自行政区域内古建筑保护利用
规划,经过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的编制既要立足长远又
要切实可行,要提出明确合理的发展目标,提倡优先保护利用富
有地方特色、旅游功能强的古建筑,将其开发建设成为新的文化
旅游景点,以更好地展示我县历史文化资源的丰富内涵。
四、科学管理,建立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新
机制。对已发现并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依法划
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保
护组织。县文化部门要与规划部门共同启动《桓台县县级以上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
作,为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依据。要继续坚持“抢救为主、保
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使更多的古建
筑得到及时抢救、保护;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古建筑等不可移
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到
尊重历史、修旧如旧,最大限度地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信息,更好
地处理好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进一步确立以政
府保护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五、落实好古建筑保护所需资金。落实维修保护资金是做好
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桓台县文物
保护管理办法》,将文物维修费列入城市维护费,对重点文物的维
修经费,应予以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
筹措社会资金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六、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损毁古建筑的破坏行为。
古建筑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一旦损毁,文物本体及其承载的
历史文化信息都将不复存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加快
推进,使古建筑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各级要切实加强保护利
用工作。文化部门要进一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密度,
对各种损毁、破坏古建筑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努力使我县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