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摘登)
作者: 发布日期:2008-6-3 8:34:00 来源:
中共桓台县委 桓台县人民政府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环保制度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选址应符合县、镇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不批;不符合区域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项目一律不批;污染严重又没有成熟治理技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对形不成上下产业链、生产单一危化品的一般性化工项目一律不批。 2、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必须符合我县“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按照省环保局“先算、后审、再批”的审批要求,增加SO2和COD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污染物总量确认后,县环保部门方可受理其环评文件。对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一律拒批;对无总量指标或超总量指标要求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淄博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除化工、造纸、建材、印染、酿造、农药、电镀、冶金、焦炭、电力、电石、铁合金、垃圾焚烧、外向型经济项目等14类项目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环保部门审批;其他项目一律按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由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4、严格执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批准,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对未批先建超过3个项目的园区、对建设项目环评率低于9 8%,验收率低于95%的镇、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被省市政府或环保部门通报的企业及所在镇和完不成治污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区域限批”,限制审批除环境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6、积极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且废水有排放去向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化工项目;严格控制果里镇、周家镇新建对大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位于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的起凤、荆家两镇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小清河大堤两侧5公里之内禁止建设有污水排放的项目;县城规划区域内严禁新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现有污染企业原则上2年内完成改造或搬迁,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容貌的企业立即搬迁。 7、加强部门协作,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发展计划、经贸、规划、建设、国土、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凡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发展计划、经贸部门不予立项、不予备案,规划部门不核发选址意见,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切断一切违法项目的建设途径。县监察部门要将监察环保第一审批权的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监察对象,加大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8、建立完善项目审批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处于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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