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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政策规定(选登)
作者:  发布日期:2008-7-25 8:44:00  来源:

       一、耕地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举行的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即“通过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基本农田”。之后,虽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农田的中心内容没有变化,即高产稳产田,强调了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之间的质量差异,反映的是土地的内在肥力和生产特征。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二)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未使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的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二、宅基地管理
       (一)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的处分权利。
       (二)宅基地管理的政策规定
       1、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
       5、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6、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7、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8、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建设新住宅后,应当交回原有宅基地。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10、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
       1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土地管理法》)
       三、其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5、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
       7、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土地管理法》)
       8、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
       9、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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