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摘录)
作者: 发布日期:2008-7-7 8:30:00 来源: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编者按 当前,正值雷电多发季节,且近期雷暴天气出现了多起雷击事故。为进一步引起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及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加强防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摘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有关规定,望认真遵守。 第十八条 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严禁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雷电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的,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销售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指导。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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