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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08-8-20 9:39:00  来源:

全市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含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等有关规定,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教育劳务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现对全市各类学校教育、托幼机构及各类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涉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业务管理。请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于2008年8月30日前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办理;
       二、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以往取得应税收入但未申报税款的,请于2008年9月10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缴;
       三、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自2008年9月11日起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涉税事宜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地税部门将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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