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桓台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08-8-28 16:29:00 来源:
桓政办发〔2008〕89号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桓单位: 《桓台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桓台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 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 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 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认定条件按《淄 博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 件; ②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 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 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 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 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 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马踏湖水域大面积污染。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污染事件;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 受到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件;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或企业间群体性纠纷; 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及以上等级的桓台县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 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和环境恐怖事件。同时适用桓台县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 件影响我县的情况。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以启动县环保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为主,必要时可请求淄博市环保局进行技术应急支援。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 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 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 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量避 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 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 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 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自 救、互救能力。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 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的污染源 所造成的危害,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部门要按照在应急工作中的 职责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 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有 关部门以及各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应 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领导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 统一领导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综合协调机构 县政府成立桓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 简称指挥部),负责本级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工作。总指挥由 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 员单位由县环保、宣传、监察、公安、交警、交通、财政、经贸、 国土、安监、质监、民政、劳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 象、广电、卫生、消防、供电公司、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 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 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 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 育活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 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 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 责。 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 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教 育,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 识;对全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 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 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发生突发环 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 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 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 染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发 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 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 其他事项。 4、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 (1)环保部门 负责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发布,污染事故现场监测,污染物 质的处置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协助上级部门对事 故进行调查工作。 (2)安监部门 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 目标,参加事故涉及安全方面的救援工作。 (3)医疗卫生部门 结合环境污染特性,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资源分 布,救治能力及相应应急准备措施、医疗队伍、设备等,为现场 医疗救治提供必要保障。 (4)公安、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数量、 布控方案、行动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 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财政部门 负责提供事故处理过程中必要的经费保障。 (6)民政、劳保部门 配合事故单位做好环境污染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和 善后处理工作。 (7)经贸部门 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的基础资料,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 故处理、调查工作。 (8)农、林、畜、水利、国土部门 提供事故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等方面的技 术支持。 (9)气象部门 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气象资料支持。 (10)质监部门 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 案。 (11)消防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 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12)科技部门 负责建立各行业的应急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环境污染事故 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 术咨询。 (13)电业部门 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电力方面的支持。 (14)监察部门 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应急办公室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 料,追究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5)宣传部门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报道工作,确保报道的客观 性、真实性。 (16)各镇政府 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 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县政府的部 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落 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环境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专家咨询组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 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 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专业知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 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 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应急救援队伍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环境调查组、环境监测 组、警戒监控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6个工作组,污染事 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各组立即开始运转,组织指挥和协调相 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制订救治 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 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 织实施。 环境调查组:由县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污染事故的 现场调查和取证,主要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 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污染源种类、数量和性质,事故危害程 度、发展趋势及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 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 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 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 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并提出修复的建议措施等。 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 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 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警戒监控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组成。负责 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 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监控。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 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 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 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物资供应由 负责救援物资的部门足量供给。 信息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正面宣传报道, 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县广播电视局、县环保局等组成。 7、指挥中心设置 指挥中心设在县环保局,指挥中心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接受环境污染事件的举报。 值班电话:8180142,8182210,8188079(24小时)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 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故 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2、信息的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隐患及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 门上报的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 准,上报县政府。 (二)预警预防行动 各职能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新闻 媒体报道等其它途径得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在立即报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指派有关人员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源头进 行控制,以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向 有关领导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向现场应急队伍发出警指令,相关 人员要求20分钟内组织完毕,出警,并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 当可能出现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时,指挥中心将预警信息立 即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所有成员,应急工作指挥 部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县委、县政府及上 一级应急救援组织报告。同时,预案涉及的所有部门作好应急响 应准备。 当可能出现较大、一般污染事故时,指挥中心将预警信息报 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并在系统内发布预 警公告,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作好预警及响应工 作。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并依次用蓝 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 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由桓台县 人民政府发布。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则立即启动桓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 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 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应急指挥部视危机情况启动对 应的紧急响应、救援方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 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程序 Ⅲ级、Ⅳ级响应 (1)指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后,立即向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向县委、县 政府汇报,由县长或主管县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指挥部各成 员单位赶赴现场,同时各应急小组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 赶赴现场。 (2)到达事故现场,环境调查组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 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 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 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指挥中心。 环境监测组与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 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通过 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污染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 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 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 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 工作。 (3)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 部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环境调查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 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环境监测组制定详细跟踪监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 测频次。 应急办公室按照《淄博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报 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 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速报。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Ⅰ级、Ⅱ级响应 除按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要求外,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 指挥部报告,在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现场应急 处置工作。如污染事故有继续扩散趋势,应在科学检测、预测的 基础上,按照污染物性质,划定需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转移方向, 依靠各级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和疏散。 公安部门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示,迅速展开警力,做好安 全防护距离内的警戒工作。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迅速对通往事故 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疏通救援线路。安全、消防部门负 责现场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扑救、控制工作。 农、林、畜、水利、国土等部门迅速对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 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污染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将根据 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结束。 3、指挥与协调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 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接 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 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报告,并采取 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故 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 害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 部门报告。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 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5、信息发布与通报 (1)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 环境污染事故报道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应急领导机构的统 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 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 (2)事件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 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应急指挥部应及 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6、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和物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 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 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 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应急终止 (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没有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 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 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 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①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 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监测部 门进行跟踪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 ②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 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③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指导有关部门查 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④现场监察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故调查报告,环境监 测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检测分析报告,技术咨询组根据专家 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后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组报告,形成完整 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经审定后,按照程 序上报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 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 各专业队伍的联络畅通。 2、装备保障 环保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 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 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 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 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资金保障 本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县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 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 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4、技术保障 要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 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提供技术保障。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环保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 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 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 部门。 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保护应急工作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 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 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共宣传教育 结合全民环境素质教育工作,有重点的将环境污染事故安全 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当中。在全县,特别是 中、小学校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培训 结合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事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 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3、演习 结合我县实际,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不同 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 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 附则 1、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环保局应 对预案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境保护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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