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08-8-28 16:32:00 来源:
桓政办发〔2008〕90号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 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 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行政辖区、 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 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辖区、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包括县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 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 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 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 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县、镇两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 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县、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 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 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行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 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 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 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 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 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 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 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 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 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 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 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 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 (一)县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二)县内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 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 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三)县内市属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由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 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 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 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 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 管单位。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 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 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 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 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 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 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 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 的安全生产意识。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制定本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组织或参与事 故应急救援。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 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 检察院派人参加。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 行政处罚、处分。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 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及监管范 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 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 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转报和发放;负责 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 贸易、建材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 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 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 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 (八)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 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局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 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 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 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 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 第十四条 经贸局职责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 护道口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 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 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 和评价。 第十五条 教体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 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 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制定中小学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 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 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学校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 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 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 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负责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 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 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 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 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发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 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二)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 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 件。 第十八条 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 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 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 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参与 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 车辆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负责调查处理道 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制定禁 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 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 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消防大队职责 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 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 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 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 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 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及调查处理工作。参加 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 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 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 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 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 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事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 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 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劳保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 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 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 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局职责 (一)依法监督勘查、采矿,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 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 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 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参与矿山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 与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 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局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 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对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设行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标准情况的 监督检查,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贯彻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五)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相关设施、工 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及相关工程、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管局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 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行为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 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审查及管理工作;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全县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 业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和相关资格证书;负责全县建筑施工、装饰 装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县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及使用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机动车维 修、客货车辆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等行业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交通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 织实施; (二)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 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 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域内客、货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施工过程 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 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审核或转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操作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 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 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管办职责 负责农口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农业局负责农 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县 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及设施安全生产以及水 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农机局负责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 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县畜牧局负责畜牧养殖的安 全监管工作;监督县气象局负责防雷电、防风等灾害性天气的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点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各镇政府和有关部 门做好重点河道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局职责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 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监管和使用环节的 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畜牧局职责 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 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机局职责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 发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经贸局职责 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 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文化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 博物馆、文体中心、图书馆、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 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 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卫 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 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 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 废弃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七条 环保局职责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储存、 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 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和紧急处 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 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广播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 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统计局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 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 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 工商局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条件 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 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 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 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 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 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局职责 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 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 林业局职责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 和对策;指导、监督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 责县内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 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监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 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 织实施。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检验;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 登记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和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负责有关设备、 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 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第四十四条 药监局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经营单位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 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 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 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 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七条 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 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 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 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贸局职责 负责财贸系统内商、粮、供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协调 烟草等驻桓财贸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粮食局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 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条 地震办职责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 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 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 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气象局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 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 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二条 房管局职责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维修工程和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城管局职责 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施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职责 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油区办职责 (一)负责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管道输送企 业在桓台县境内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和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查处擅自回收处理落地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 油品、油料,非法设立土法炼油厂(点)、净化站(点)、收购站 (点)、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站(点)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烟草公司职责: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 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安全自控制 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通讯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电信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 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工作。 第五十九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 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主 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 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跟踪督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生 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县安委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 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监督各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 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 议。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 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各镇、各县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容 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采取防范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 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在监 督检查中,要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 分别进行检查的,要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 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 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 拒绝、阻挠安全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 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各镇政 府下达《整改指令书》。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 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 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 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 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 况和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撤销项目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取消 安全生产许可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部门取消工程建设许可, 公安部门取消消防许可,质监部门取消特种设备许可,环保部门 撤销环保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取消工商营业许可,电力公司停止 供电,交通部门不给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运输许可,政府安委会办 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 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 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 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 交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要建立 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 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地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 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 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凡出现橙色预警及以上大雨、 暴雨、冰雹等灾害性天气,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停产撤人 措施;凡六级及以上风力,建筑塔吊等高空作业的设施和人员一 律停止作业。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 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县政府负责对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责任情况的考核。 第六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没有完成年 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 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 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 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 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后,桓政办发[2007]51号文件同时 废止。凡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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